【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收取了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并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予以佐证,现劳动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返还用人单位,因此劳动者应返还用人单位投标保证金。
【案情简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1年7月26日,陈某入职天津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1年7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天津某公司岗位为售前,工作地点为乌鲁木齐。
2022年2月9日,陈某收到投标保证金退还24000元。2022年2月21日陈某收到某设计公司投标保证金29000元。
2022年2月23日,陈某以个人原因与天津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陈某拒绝归还投标保证金,天津某公司以陈某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请求为如诉请。
【裁判结果】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高新区劳仲不字[2022]第57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4民初10693号民事判决陈某返还投标保证金53000元。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严格业务管理流程,避免业务往来款由员工个人账户收取或支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如员工将业务往来款据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单位可采取刑事手段追究员工责任。
提示劳动者涉及到单位业务往来款并不属于报酬,如员工因用个人账户收取往来款,应及时将款项退还给公司,并建议备注相关款项性质,避免单位依据职务侵占为由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